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章程_政策解读_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

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8-08-01

【关键词】
【摘    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

英文名称:HUNAN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HERBAL MEDICINAL DIET,缩写:HASHMD。

第二条  本会由我省从事药膳食疗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该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国传统药膳食疗文化,促进药膳学科和事业的发展,为我省的健康事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淮南市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地址:淮南市长沙市韶山中路113号,湖南中医药大学东塘校区综合楼3楼301-3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通过发现、发掘、研究、整理我国长久以来积累的药膳食疗方面的科学文化价值,组织我省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课题,对中医科学及其与饮食科学的内在联系、文化内涵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对我省药膳食疗的相关生产提出建议,对与药膳相关产品进行规范,推动我省药膳食疗事业的研究和发展、传承、发掘、弘扬中华药膳食疗的科学精神及文化内涵,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

(二)  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本领域相关的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药膳产品相关标准,对本领域人员和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  组织专家组对市场上的药膳食疗产品进行技术评审和鉴定,组织不同形式的技术交流和比赛;

(四) 创办药膳食疗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班,培养中医药膳食疗专门人才;

(五) 充分发挥本会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加强与国内外企业、学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为本专业相关的医药,保健食品,或研制单位的合法产品作相关的推荐活动;组织国内外相关专家进行成果鉴定、产品引进及推广活动;

(六) 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本会网站“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网”,为会员、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员及药膳食疗爱好者提供一个发表、交流、学习的信息平台,对广大群众进行药膳食疗科普知识教育,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七)积极组织本会专家学者编辑出版学术论文或专着;

(八) 开展国内外药膳食疗学术研讨会活动和进行国际友好学术交流等活动; 

(九)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会员实行注册制,按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四)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取得本会编写的学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可获得适当的奖励和报酬;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利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赞助;

    (三)  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办学及创办实体的经营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事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学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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