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学术会议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8-01
【关键词】
【摘 要】
开展学术活动是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为规范学术会议的管理,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术会议的水平和质量,根据《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章程》、《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各分会组织管理规定》和《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秘书处会议管理方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要创造性地开展学术活动,创新学术活动形式,讲求实效,充分准备,避免重复,改进开幕式和闭幕式等程序,保证学术会议的质量,树立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良好的学术组织形象,维护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学术会议良好的信誉。
第二条 学术会议主题要围绕推动中医药膳走向世界的总体战略,并紧密结合各国中医药膳事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医药膳临床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产业发展的需要,选择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开展重点研讨,注重学术会议的前瞻性和多学科的融合性。
第三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及多学科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均需报送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对会议的规格、规模等总体框架设计审查把关,协助会议相关组织工作,但会议组织的主体仍是各分会。
第四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专题学术会、学术报告会一般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自行组织,由会员所在单位承办,会长或秘书长应对其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学术会议的质量。
第五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会议要充分体现国际性,积极吸纳中国大陆以外代表参加,鼓励各分会在国内开展学术活动和召开学术会议。
第六条 秘书处将为各分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提供国家二类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如同期举办培训班,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代为申报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颁发国家一类学分证书。
第七条 凡以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各分会名义主办的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会场、论文集、文件袋、纪念品等相关设施、文件和物品中,应一律采用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的徽标。
第八条 鼓励在召开学术会议的同时举办产品、成果展示等活动,但必须在专门区域进行。为保证会议的学术气氛,会场内一律不得张贴、悬挂厂商的横幅及广告宣传品,以及开展其他营销宣传活动。
第九条 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学术会议总结表》、《调查反馈表》、论文汇编、代表名册、领导讲话稿及有关音像资料等一式两份送交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秘书处归档保存,作为对学术会议质量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鼓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组团参加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主办的其它会议,探索在大会中举办专业分会场的模式,秘书处在尽可能的条件下,为各分会提供支持。
二、学术会议的申请、审批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召开学术会议,一般应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报送次年的会议计划,由秘书处汇总,对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进行统一协调后,拟定总体计划,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上述计划外召开的学术会议,至少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填写《淮南市药膳食疗研会究学术会议申请表》,秘书处接到书面申请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需经上级单位审批的,时间相应延长。为保证学术会议的质量,非特殊原因,一般不召开临时性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形势的需要,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召开的论证会、论坛、研讨类会议,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也要有充足的时间,以作好充分准备。
第十四条 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委托会员单位承办的会议,应由主承办方签署委托书,经由秘书处审查后,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五条 学术会议各种材料报送的时间要求:
1、学术年会,一般应于会前1个月发出通知。
2、会议通知、邀请函、宣传材料、证书制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优秀论文评选,必须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和报送相关资料。
3、召开成立或换届大会、学术年会必须在召开前两个月向秘书处报送会议筹备情况及人员安排等相关资料。
三、会议的命名
第十六条: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的学术会议,如果规模在300人以上,可冠以“第×届淮南市国际药膳养生学术大会”,并由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主办,××分会(专业委员会)承办;在300人以下,可冠以“第×届淮南市药膳养生学术大会”,并由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主办。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为方便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秘书处可以提供完善、便捷的财务代管服务。委托代管服务的分会、专业委员会,由会长或秘书长与财务部签订代管协议,财务部负责提供正规发票、代交税金,收取少量管理费用(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经费开支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字有效。
第十八条 分会、专业委员会或会议承办单位在会前做出经费预算,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决算报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本着勤俭节约,保证会议质量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学术会议结余经费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自行支配,用于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业务支出和支付有关人员的合法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秘书处加强对各分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淮南市药膳食疗研究会
2014年1月28日印发